柳州工地安全標誌牌——建築施工現場安全標誌設置原則
1.標誌牌的設置
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,並使大家看見後,有足夠的時間來逐一它所表示的內容。
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;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(部件)附近的醒目處。
(1)防止危害:所有標誌的安裝位置都不可存在對人的危害。設立於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標誌應被牢固的安裝,保證其自身不會產生危險,所有的標誌均應具有堅實的結構;
(2)標誌牌不應設在門、窗、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,以免標誌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,影響認讀。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;
(3)當安全標誌被置於墻壁或其他現存的結構上時,背景色應與標識上的主色形成對比色;
(4)可視性: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。標誌安裝位置的選擇很重要,標誌上顯示的信息不僅要正確,而且對所有的觀察者要清晰易讀;
(5)標誌牌的設置高度,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。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;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;
(6)危險和警告標誌:應設置在危險源前方足夠遠處,以保證觀察者在首次看到標誌及註意到此危險時有充足的時間,這一距離隨不同情況而變化。例如,警告不要接觸開關或其他電氣設備的標誌,應設置在它們近旁,而大廠區或運輸道路上的標誌,應設置於危險區域前方足夠遠的位置,以保證到達危險區域之前就可觀察到此種警告,從而有所準備;
(7)已安裝好的標誌不應被任意移動,除非位置的變化有益於標誌的警示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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