柳州廣告公司——李某騎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,在超車過程中撞上路邊土堆後失控,車輛發生側翻,造成其嚴重受傷入院治療,後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。日前,洛川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,被告延安某建築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13萬元。
【案情回顧】
2017年6月2日,原告李某騎摩托車沿秦老公路由南向北行駛,行至一村莊路口處,超越同方向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時,撞上路邊土堆發生側翻,造成李某受傷和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。後李某在多家醫院進行住院治療,被診斷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、肢體燒傷6%等,經鑒定,存在8級傷殘1處、10級傷殘1處。李某共計花去醫療費等26萬元。事後,原告李某與被告延安某建築有限公司多次協商未果,遂訴至洛川縣人民法院。
【法院審理】
洛川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,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。在法庭審理過程中,原告李某認為被告延安某建築有限公司在正常通行公路施工,隨意堆放障礙物,占用路面三分之一寬度,且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誌,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,其行為已構成侵權,理應全部給予賠償。被告延安某建築有限公司認為,原告李某駕駛車輛在超車時觀察不仔細撞上土堆,亦未按照規定佩戴頭盔,是引起本起事故的根本和直接原因,公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。案件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,洛川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通過多次辨法析理,分別做原告被告的工作後,雙方認識到自身在該事故中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,最終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前述調解協議。
【律師說法】
陜西萃澤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娟鋒認為,道路施工幾乎在每個城市都會發生,大力發展基礎設施是為了便於百姓出行。但道路施工對於在路上行駛的車輛而言,是一種安全隱患。尤其是在夜晚,在一些路燈比較昏暗甚至是沒有路燈的路段,安全警示標誌的科學、規範設置顯得異常重要,甚至事關生命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九十一條規定:“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、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,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,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、挖掘道路,或者跨越、穿越道路架設、增設管線設施,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。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,采取防護措施。施工作業完畢,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,消除安全隱患,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,符合通行要求後,方可恢復通行。因此,施工路段的安全警示標誌不僅要有,而且必須在“安全距離處設置”、標誌要“明顯”、“采取防護措施”,從而盡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隱患,否則,因施工未設警示標誌導致事故發生,施工人需承擔相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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